【7.28暴動】7.28上環暴動案 14名被告被裁定罪成下月底判刑
發布時間: 2021/12/30 10:44
最後更新: 2021/12/30 12:34
前年7.28上環暴動案,15名年介17至31歲的男女被控暴動罪,除其中1名17歲男被告早前已承認暴動罪外,其餘14名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早前於區域法院審理,今(30日)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裁決。法官指出14名被告均在不同情況下參與了暴動,因此裁定14人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作求情及判刑,其間為被告索取背景等報告,除早前認罪的被告外,各被告需還押候判。
法官練錦鴻今於判詞中指出,根據終院裁決,暴動及非法集結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所有參與者均屬主犯,因此控方需證明參與者身處於在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有意圖成為非法集結或暴動的部分,作出或促進訂明行為。
法官指本案的主要議題是,2019年7月28日案發當天,涉案區域是否發生了暴動,以及各被告是否有參與該次暴動。法官指從證據可見,當日示威者之間分工合作,在警方防線未推及前時,有關地區的人流如潮水一樣起落來回,部分人士在有關地區內出現,亦非偶然。
法官又指示威者以大致相同的模式與警方對峙,並有共同目的,即阻止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而示威者之間亦非密不透風,若有人忽然發現自己處身於示威者之間,大可在雙方對峙這段空檔自行離去,因此没有離開是非之地的「無辜第三者」,唯一可能的解釋是不願離去,而非不能離去。
法官續指,示威者的行為是互為配合的行為,其目的亦是一致,個別的衝突及個別的平靜場面皆為暴動罪的特色。法官認為,事發當日的暴動範圍幅蓋整個有關地區,在示威者在未完全散去及當故有的活動未能如常進行之前,有關地區一帶依然有暴動發生。
法官又指,一個剛巧穿著與大部分示威者相類的衣服、剛巧帶備與大部分示威者備有、可以抵抗警方用以驅散人群的武器的裝備、身在動亂中心的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解釋其在場原因之下, 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其在場、其衣服和裝備都是故意的選擇,因此就其意圖唯一可能的推論,就是他和其他示威者聚集在一起,反抗警方執法。
法官亦拒絕接納各被告對於自己當日為何身處暴動現場的解釋,因此裁定14名被告全部暴動罪成。
另1名被告張雯曦早前就管有鐳射筆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認為鐳射筆本身雖然並非攻擊性武器,但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管有,則屬有意圖而管有,而且鐳射筆的威力亦足以使人受傷,因此法官亦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求情及判刑,其間先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以及為部分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除早前認罪的被告外,各被告需還押候判。
涉案14名否認暴動罪的被告包括陳偉林、陳澤峰、布紫晴、梁志鵬、楊位醒、彭雨彤、劉耀銓 、廖頌賢、陳永琪、林皓正 、廖紫婷、李樹樺、胡嘉俊及張雯曦。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另外,張雯曦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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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